政策原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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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5日,省交通运输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粤交〔2023〕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1月11日,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要求地方统筹部分不低于涨价补贴60%。2022年9月2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将船舶动态监控情况纳入考核指标。2021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打造国内水路旅游客运精品航线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1〕2093号),要求提升港口客运站和停靠站点服务品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水路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补贴结构,促进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和乡村振兴,根据国家有关油价补贴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粤交〔2021〕12号)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一)与国家最新政策相衔接。按照财建〔2022〕1号文关于地方统筹部分不低于涨价补贴60%,以及交通运输部“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等要求,提高统筹使用资金占比,将农村水路渡船安全能力提升项目、农村水路客(渡)运码头(渡口)候船设施改善项目、客运联网售票信息化项目纳入补助范围,优化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
(二)强化对客(渡)船日常监管。为进一步提高客(渡)船油价直接补贴的精准性,强化客船岛民/村民占比、渡船营运天数等油补指标审核监管,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
(三)加强油补工作监督。实行油补工作日常考核,将油补资金与绩效考核挂钩,促进油补工作规范高效,进一步提高油补资金使用效益。
(四)助力乡村振兴。提高客(渡)船更新的补贴比例,将农村水路客(渡)运码头(渡口)安全设施项目纳入补助范围,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县(区)的补贴比例,促进农村水路客(渡)运更好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三、主要修订内容
重点对以下九方面进行修订:
(一)调整统筹使用资金比例。将“统筹使用资金为油价补贴中涨价补助资金的60%”修订为“统筹使用资金不低于油价补贴中涨价补助资金的60%”。
(二)适当增加统筹使用资金应用范围。一是增加统筹使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将农村水路渡船安全能力提升项目、农村水路客(渡)运码头(渡口)安全设施和候船设施改善项目、客运联网售票信息化项目纳入补助范围,渡船及渡口补助单项最高补贴金额为 50 万元,客运码头补助单项最高补贴金额为 100万元。二是增加船舶清洁能源类别。把甲醇、氢能等清洁能源船舶纳入补助范围。
(三)增加绩效奖励章节。一是明确绩效奖励资金来源。每年从涨价补助资金中提取100万元作为绩效奖励资金。绩效奖励资金当年全部予以分配。二是明确绩效奖励资金应用范围。绩效奖励资金用于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便民服务和行业管理提升等研究工作或建设项目,水路客运油补等相关政策宣贯培训,上级部门要求的有关水路客运任务工作事项。具体项目由各地市自行确定。三是增加绩效奖励系数。绩效考核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地市分别按绩效奖励系数0.5、0.3、0.2给予奖励。绩效考核前三名出现并列的,绩效奖励资金按以上系数占比进行分配。
(四)规范客船岛民占比的核算方法。明确客船的岛民或村民占比是指资金补贴年度岛民或村民实际购买优惠票价的客票数占资金补贴年度售票总数的比例。未提供岛民(村民)占比原始凭证的,岛民或村民占比按10%计算。
(五)强化渡船营运天数监管。一是明确申请渡船水路直接油补时,不仅要提供渡船渡运日志,还要提供海事部门停航通知等材料。二是对于辖区内渡船的营运天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行抽查暗访,并出具有关情况说明,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区渡船营运天数进行公示,出具公示和社会公众反馈情况说明。
(六)加大农村水路客(渡)船补贴力度。一是提高新建柴油动力农村水路渡船的补助比例,义渡渡船由50%提高到85%,非义渡渡船由50%提高到70%。二是提高新建柴油动力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船补助比例,农村水路客船由30%提高到80%,陆岛、岛际运输普通客船由30%提高到65%,高速客船由30%提高到50%。
(七)优化安全生产系数。油补资金与企业安全生产系数直接挂钩,将被各级安全生产部门挂牌督办次数纳入安全生产系数的统计范围。
(八)规范预拨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加强预拨项目审核监管。明确地级及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预拨项目的审核监管;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预拨项目的日常监管。补贴50万元及以上预拨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分三次拨付,补贴50万元以下预拨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分两次拨付。如合同结算发票金额低于补贴金额时,最后一次拨付补贴金额为结算发票金额与已拨付补贴金额的差额。因客观原因,预拨项目在下一年度未完成的,申请人可申请延期一年。经批准延期后,预拨项目在延期年度内仍未完成的,申请人应退还全部预拨资金,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预拨项目无正当理由在相应年度未完成的,取消该企业的预拨项目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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